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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27 00:11 文字:【 】【 】【
    摘要: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答:●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答: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问: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问:遇到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领导干部对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是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答:应当纳入,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的“领导干部”都包括哪些?

      答: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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