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州王五宏达页岩砖厂
摘要:1993年建成并投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
1993年建成并投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儋州王五宏达页岩砖厂有要求举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逾期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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