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县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0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16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40名。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要求: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1.随机抽选。从县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征求本人意见。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到所在地司法所(办)提交基本材料。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按选任公告要求到所在地的司法局、司法所(办)提交基本材料。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现场提交基本材料。
6.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供组织证明材料,包括政治身份、专业知识、职业状况、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从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分别随机抽选164名、40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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