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法院微案例丨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等是否涉嫌犯罪
摘要:近两个月以来,高青法院陆续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4件,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或出租给上游犯罪嫌疑人转账刷流水使用,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达800余万元,
近两个月以来,高青法院陆续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4件,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或出租给上游犯罪嫌疑人转账“刷流水”使用,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达800余万元,其中流入的部分钱款经查实系被诈骗受害人的资金,故五名被告人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被上游犯罪嫌疑人购买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人提供帮助,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了巨大困难。因此,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及U盾,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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