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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内鬼”虚构数百万存款被轻判检察机关抗诉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05 11:22 文字:【 】【 】【
    摘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入选。 检察机关充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入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提出抗诉,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案件得到依法改判,有力惩治了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以点及面促进行业治理,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万余元。此外,段某还与庆城县某金融机构下设营业所负责人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等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造成该金融机构资金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时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2020年8月,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准确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非法手段大量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高额利息,以及购房、购买豪车等消费,肆意挥霍挪用的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对段某从轻判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薛某作为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然接收段某的虚假资金调拨,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出借给段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时,二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用单位资金归还私人借款,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人在主观上有用单位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协作,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薛某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无罪确有错误。

      (二)上下联动接续发力,纠正错误判决。庆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为了确保抗诉理由获得二审法院采纳,针对一审法检的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沟通,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内部与案件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运行模式,补充提取了金融机构内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指引,并通过支持抗诉意见书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更加全面充分阐明抗诉理由,抗诉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三)依法全面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职能,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依法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监管力度,系统防范风险。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市银保监局专门组织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并与银行业协会组成宣讲团,对全市21家银行单位和38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提升银行业廉洁及合规经营能力。

      (一)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精准认定其主观故意,准确界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行为,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汇聚刑事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刑事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发力、合力监督。上级院不仅对抗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分析研究个案抗诉问题,对下级院抗诉理由不够全面和精准的,通过完善抗诉意见书及当庭发表抗诉意见,确保抗诉工作质效。

      (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并以点及面推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面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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