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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我省贯彻执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1-30 20:28 文字:【 】【 】【
    摘要:为保证和促进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执任〈中国互联网络域名

      为保证和促进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执任〈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信办〔19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根据该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现根据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为全省统一信息网络打下良好基础,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域名”两类共40个,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广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内三级域名系统管理和审批工作,检查全省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授权省内各地级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各县、市行政区划域名使用的审批工作。

      各地级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授权,负责本市三级域名系统的有关管理事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范围内各级域名的注册使用情况。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T,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由CNNIC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二十五条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一条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务器(http:,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采用WWW、电于邮件、传真、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2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申请人在填写、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八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域名事宜,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内容及权限。代理人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域名注册文件以及代理人的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人自己申请域名注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域名注册,其域名管理联系人必须是域名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

      第十条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十二条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十三条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具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待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第十四条CNNIC对注册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年检时,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六条年检时,对《管理办法》发布以前注册的域名或者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规定的,CNNIC建议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对违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或者买卖注册域名的,由CNNIC撤销该域名,并暂停其所有注册域名的运行六个月。

      第十八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原二级域名CO,CN、GO.CN、OR.CN、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称为旧域名),应在《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的180日内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称为新域名)。自《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旧域名下不再注册三级域名。已在CO.CN、GO.CN、OR.CN、EB.CN、EN.CN和HA.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CNNIC将在对应的新域名下为其注册相同名字的三级域名。原在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二级域名,到CNNIC进行注册。在上述180日过渡期内,CNNIC将允许新、旧域名同时使用。180日期满后,停止运行旧域名。

      第十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含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注销时不退回年度运行管理费),每个三级注册域名每年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注册的域名,1997年7月1日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7月1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三)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域名。

      第二十条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联系。联络方法为:

      在二级域名EDU之外的其他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CNNIC联系。联络方法为: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CN的二级域名下注册域名的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且其主域名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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