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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拱墅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政策兑现(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03 04:02 文字:【 】【 】【
    摘要:原标题: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拱墅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政策兑现(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前,杭州市拱墅区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拱墅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

      原标题: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拱墅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政策兑现(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前,杭州市拱墅区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拱墅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政策兑现(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经认定,对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新引进入榜或首次入榜“独角兽”和“准独角兽”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费用扶持,具体以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创投服务平台微链等共同发布的年度杭州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拱墅区关于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办发〔2022〕7号),加快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企业必须在拱墅区纳税、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且符合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

      本政策扶持对象若明确指出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申报企业统计属地应在拱墅区,且行业代码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范围内。其中,企业若非拱墅区规上企业的,还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和主营业务活动说明等经审计的佐证材料。

      本政策扶持对象若为“新引进”、“新落户”企业的,是指本政策实施当年开始,在拱墅区范围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市外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和市内区外不带基数迁入拱墅区的企业(市内区外带基数迁入的企业属于存量企业),新注册或外区迁入时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按照自然年度结算,上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下半年新注册或外区迁入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

      “‘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认定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扶持政策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以申报税务部门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口径为准。

      “大力扶持数字医疗产业”政策中,企业“主导制(修)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标准”,是指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印证材料。

      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以政采云公布的入围名单为准)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网上可下载)执行。申请“大力扶持电子竞技产业”中的“原创电竞产品销售”扶持政策和项目类扶持政策的均需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在街道(大运河数智城)应做到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经认定,对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新引进入榜或首次入榜“独角兽”和“准独角兽”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费用扶持,具体以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创投服务平台微链等共同发布的年度杭州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3.1对于租用辖区各大数据中心机柜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3.2充分发挥各大数据中心对区域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辖区数据中心运营商积极招引算力经济产业链上下游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落户拱墅,当年新落户企业年经济贡献总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新落户企业当年合计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数据中心运营商扶持。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电竞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日)之后上线)运营的,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1.5%给予扶持,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5%给予扶持。

      对主导制(修)订数字影像、远程医疗等数字医疗领域相关行业国际、国家标准的数字医疗领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参与的减半扶持。

      研发费用比上年度有增长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企业年度研发费用需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才能享受本条扶持政策。分档扶持如下:

      (1)研发增量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2)研发增量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3)研发增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4)研发增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

      (5)研发增量在3000万元(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扶持;

      (6)研发增量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经认定,对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对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认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8.1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区内楼宇(区国有企业自建的楼宇用房除外)中一次性购买(在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1000元/平方米、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扶持。

      8.2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租赁(在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租赁)区内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每天每平方米0.8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项目类扶持政策主要是指本政策实施(2022年4月15日)之后开始新研发实施且截至2023年5月31日已建设完成的算力经济项目、电子竞技项目、数字医疗项目、制造业技改项目和多跨场景应用项目。项目投资额计算范围为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鼓励算力经济领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加大基于高算力场景需求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类和算力芯片项目研发投入,经认定,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给予扶持。

      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加大电竞原创软件的开发运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且有一定规模赛事体系的,经认定,可按照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鼓励数字医疗领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建设医疗人工智能、数字健康新服务等智慧医疗平台,经认定,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平台类项目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

      鼓励新制造业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对完成备案的、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8%给予扶持。

      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和产业数字化关联企业积极参与全省数字化改革领域建设,对企业承建的我区多跨场景应用入选全省数字化改革示范试点,经省数字化改革专班办公室验收通过后投入正式运营,并在全省应用推广的,按该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1)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或附件3-5)。申请非项目类政策的企业:申请第1条政策“新引进和存量培育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奖励”的仅需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申请其他政策的需同时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申报材料(附件2)。申请项目类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附件1)、申报材料(附件3、附件4或附件5)。

      (2)时间要求。请申报企业准备好全套申报材料纸质件(胶装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和电子件(盖章扫描件),申报非项目类扶持政策的,于6月19日前向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申报;申报项目类扶持政策的,于6月28日前向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申报。

      属地街道(大运河数智城)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须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附件2-5,一式两份)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2022年度数字经济政策兑现(第二批)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6,一式一份),分别于6月22日(非项目类扶持政策申报材料)、6月30日(项目类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前正式行文报送至区发改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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