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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条 直播实录 朱睿龙: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概况及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08 22:04 文字:【 】【 】【
    摘要:3月21日下午,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第六讲顺利举行,由阅文集团法务总监朱睿龙讲授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概况及知识产权保护。本讲直播课累计观看达1900多人次。以下文字

      3月21日下午,“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第六讲顺利举行,由阅文集团法务总监朱睿龙讲授“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概况及知识产权保护”。本讲直播课累计观看达1900多人次。以下文字根据朱睿龙老师直播课内容整理提炼而成。

      网络文学通常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供网络文学用户欣赏和参与的一种新型文学形态。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逐步规范,涌现了越来越多优质的网络文学作品。同时,不少传统文学通过数字化成为网络文学的一部分,网络文学也通过出版进入传统文学,由此促进整个文学行业的良性循环。

      网络文学自身具有很多特点,个人认为最本质的有两点:一是通俗性,即作品本身是通俗易懂的。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这种简单轻松的娱乐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喜爱。一些文学作品因为其简单轻松的特点而被称为轻小说。在日本,有很多人气极高的轻小说作品,并且这些轻小说作品被大量改编成动漫等作品形式,如《文学少女》《灼眼的夏娜》《凉宫春日的忧郁》《狼与香辛料》等。二是作品题材和形式的多样性。如,近年来受到用户高度热捧的对话体小说这种网络文学的新形式。这类小说作品形式,主要是通过人物对话作为基本结构和表现形式,通过作品人物之间的对话来叙述事件、展开情节、交代环境和刻画人物性格。

      据第三方调研机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8年的7年间,中国网络文学行业的用户规模由2.3亿人增长至4.3亿人,增长87%;收入规模也由24.6亿元增长至153.5亿元,增长5倍多。由此可见网络文学已经是与视频、音乐、游戏等娱乐模式比肩的一种主要的文化娱乐模式之一。

      一是网络文学出海进一步发力。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领下,我国各网络文学平台立足现有商业模式,积极布局海外市场。近年来的网络文学出海行为已从原先单纯的内容输出逐步演变为文化输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在海外圈粉无数。有报道把中国的网络文学提升到与日本动漫、好莱坞电影、韩剧相提并论的高度。在网络文学出海方面,阅文集团也推出了自己的海外站,海外用户累计访问量已超过6000万。除对优秀的国内文学作品进行翻译之外,阅文集团也会邀请很多海外作家在平台上进行原创写作。此外,阅文集团还不断输出《扶摇》《天盛长歌》等热播剧的海外版本,建立国际化的网文产业链。

      二是网络文学IP培育与开发得到进一步发展。近几年随着IP改编剧的火热,网络文学IP已成为最受瞩目的对象。网络文学处于新文创产业的最上游,凭借丰富的内容资源储备,为整个行业不断地输送故事和内容。网络文学IP的改编推动了文学、影视、游戏、动漫等不同作品形式的融合创新,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除此之外网络文学IP的开发也从最初的单一授权改编模式,逐渐演变为打通全产业链的全版权运营模式。网络文学平台布局和主导各类产品的开发节点,实现产业链条的高效联动,形成IP培育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是弘扬正能量成为网络文学发展关键词。这一点在近两年表现得尤其突出。网络文学平台从最初高度聚焦玄幻类题材,逐步转变为不断推出反映现实题材、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优秀文学作品,来承担网络文学平台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是行业进一步兼并整合,新入者不断涌现。从1998年首部网络文学作品《第一次的亲密接触》的出现至今,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低谷、发展、瓶颈和成熟等阶段,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近几年新企业和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进一步推动了行业的融合与发展,网络文学市场资源得到了持续有效的整合。比如国内部分互联网龙头企业对内容资源进行重组整合,免费阅读模式的兴起等。阅文也在持续地布局,包括通过收购新丽传媒来强化影视方面的实力,通过与韩国、新加坡等国进行深度合作以完善海外布局等。

      阅文集团主要业务模式有两类:第一类是数字阅读平台,即阅读内容的数字化呈现;第二类是文学IP的开发和培育。

      阅文集团前身是成立于2002年的起点中文网,2003年集团首次推出了VIP付费制度。阅文集团在负担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将五成以上的收入分配给作者,通过这种模式来为作者带来更好的收入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有更好的环境去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阅文集团旗下发展至今已囊括了众多数字阅读品牌,包括起点中文网等知名文字阅读类平台,起点读书和QQ阅读等阅读类APP。同时,旗下新丽传媒也推出了包括《庆余年》《精英律师》在内的一些非常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目前集团作品品类已经超过了200种,作品数量超过了1220万部,合作的传统出版机构超过了2000家。除了拥有唐家三少、我吃西红柿等网络大神级作家和麦加、苏童、阿来、东野圭吾、JK罗琳等著名传统作家外,阅文集团也兼备了比较完善的作家孵化体系,用于发现和扶持原创作家群体。正是通过数字化阅读业务和版权业务双轮驱动的模式,阅文集团逐步建立了从作家、读者、内容到IP价值多方面的生态体系链。

      近几年,阅文集团在网络文学IP改编方面输出了非常多的优秀作品,包括票房超过16亿的影视作品、点击数超过百亿次的动画作品及游戏作品等,如《庆余年》《从前有座灵剑山》《将夜》等网络剧。

      为推动网络文学IP改编和培育,阅读集团推出了两项经营制度。第一项是共赢合伙人制度,将包括作家、版权方、影漫游等投资方等在内的产业链的各端不同合作方纳入到同一体系,共同围绕IP的不同形态在不同阶段进行一系列的衍生开发,并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以期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这一制度推出之后,阅文集团更加注重版权销售之后的各个环节,以使IP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和开发。第二项制度是IP全链条服务体系,该制度是在共赢合伙人制度基础上的再次审核,将IP的甄选、增值以IP赋能的全链条打通。阅文集团通过版权销售团队、宣传团队、数据团队、粉丝运营团队以及体验营销团队等的整合与协作,从更高的维度精确地匹配客户与作品来进行定制化的培育与开发。通过两项制度的实施,从作品的完成、IP的购买到作品实际上映,尽可能减少作品真空期带来的损失,保持市场和粉丝对作品的热度和关注度。阅文通过上述模式总结经验,从行业宣传和粉丝运营等方面确保IP每次改编之间的有效衔接。

      侵权盗版一直是阻碍网络文学行业健康发展最大的绊脚石。据艾瑞咨询相关调研数据显示,2014年到2018年间,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整体基数由PC端不断向移动端转移,以2016年为分水岭,整个行业的盗版损失有了非常明显且规模性的改善。这得益于国家版权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近几年不断加强对网络文学行业的版权保护,尤其是2016年,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将网络文学列为重点治理领域,严厉打击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侵权盗版行为。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强,对遏制侵权盗版行为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此背景下,网络文学行业盗版损失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然而,盗版内容、盗版用户并未消失,而是流向了更加隐蔽和分散的中小型盗版网站和APP。受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成本低、难度低、侵权判赔金额低、侵权人规避监管等因素影响,PC端盗版网站以及小型盗版APP的打击难度加大,这使得后续几年网络文学行业盗版损失的下降幅度明显趋缓。

      盗版侵权行为往往引发各类侵权案件,网络文学行业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新型疑难案件三类。阅文集团近几年处理的侵权案件每年都在2000起以上,其中70%甚至80%以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主。

      第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在PC端、移动端均有发生。PC端包括贴吧、论坛、网盘、P2P下载等模式,移动端最典型的是移动APP模式,近年来出现了搜索引擎转码以及浏览器聚合模式。近几年深层链接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PC时代的利益平衡,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在此背景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是服务器标准,认为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实质性替代标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等方式使用户直接获得作品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性权益。

      而目前大多数判例中,主流判决坚持服务器标准。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具过一个指导意见,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界定为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这其实是为服务器标准做了背书。2015年的“快乐阳光讼同方案”和“腾讯诉易联伟达公司案”,最终都采用了服务器标准。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如果严格按照服务器标准,权利人难以论证侵权人实施了存储同时提供作品的行为,这给权利人维权造成了困难。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各地法院包括北京高院在内也纷纷出台了一系列跟进的指导意见。

      第二,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凡人修仙传》侵权案”为例,被告公司在搜索引擎中投放了一条名为知名网络文学作品《凡人修仙传》独家授权改编游戏,而实为与之无关的《风云无双》游戏的虚假广告链接。一审中我们主张被告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仿冒类不正当竞争,但法院仅予以支持商标权侵权的诉请。在二审中我们对作品知名度和热度不断强化和举证,最终二审认定《凡人修仙传》为知名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类搭便车蹭热度行为的保护条件十分严格。首先是商标的保护程度比较高。其次是在不正当竞争领域获得保护需要对作品是否为知名作品进行非常充分的举证。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将第五条第二款中保护标准从知名商品降低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即可得到近似性保护。而判赔金额低、侵权所得高,导致此类案件屡屡发生。

      第三,新型和疑难案件。同人作品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问题等都属于网络文学领域目前面临的新型问题。在此以《鬼吹灯》系列案件为例分析同人作品侵权案。《鬼吹灯》是一部盗墓题材的小说,其内容是描绘三位主人公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杨作为摸金校尉前往各个地方盗墓探险的一系列故事。小说最早在2005年发表,其后分为八册出版,并被改编成电影、网络剧。小说连载之初,起点中文网跟作者天下霸唱签订了作品转让协议,作者将这部作品完整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起点中文网(阅文集团旗下品牌)。权利转让之后就发生了《鬼吹灯》小说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的情况。后来作者在全链条版权环节侵犯了阅文取得的一系列原著权利,包括授权他人撰写网生类型的同人作品和他本人新撰写的同人作品,授权改编为影视、游戏、漫画以及制作周边产品等。在此介绍两起案件,一起是作者自己撰写的《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同人书一案,另一起是《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网络剧侵权案。

      《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全面借用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人物背景进行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有专家学者认为,小说中的人物描述构成小说作品的本体,而本案同人小说和原作之间最大的重合点在于人物形象。并且这种对人物形象的使用不同于单纯借用人物名称,是对整本小说核心要素的攀附,基于原作主要人物再创作的行为应构成对原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利用。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观点,其判断逻辑主要在于人物形象等要素不属于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网络剧侵权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鬼吹灯》的授权模式下,网文平台作为著作财产权人,作者作为著作人身权人,何者才是“鬼吹灯”字样的商业权益享有人?法院认为,作者虽然是作品创作人,但已基于创作享受了相应著作权,而“鬼吹灯”一词在商业层面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更多是基于网文平台在推广中的贡献和付出形成的。最终通过双方的举证,法院认定网文平台相较于作者,在“鬼吹灯”品牌的打造和宣传中明显付出更高的投入和成本,因此作者享有的是著作权,而商业权益应当归属后续负责推广的网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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