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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取2023年第三至五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16 03:42 文字:【 】【 】【
    摘要:原标题:关于领取2023年第三至五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省2023年第三至五批

      原标题:关于领取2023年第三至五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省2023年第三至五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制作完成并由各单位代为发放。请各单位通知相关企业领取证书,确保证书发放及时到位。

      各认定企业在2024年2月20日前到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领取证书,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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