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儋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下简称“年审”)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儋州市202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用人单位可通过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线上年审申报或到儋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年审机构)窗口进行年审申报,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审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逾期后果自负。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残疾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进行网上年审申报,也可到儋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途径一(推荐此申报方式):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网址:,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年审申报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途径二: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选择“跨省通办”→点击“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选择“民政服务”→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选择“海南省”→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儋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进行年审申报。(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控规路54号街区市残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信息时需提供);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验证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验证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材料(1)、(7)的模版可到海南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训有关指引,当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段(中间无间断)的文书到当地年审机构进行申诉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关于重复安置就业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处理意见》执行。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规定,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以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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