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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豪研究】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风险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1-17 12:04 文字:【 】【 】【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日益增多。在投资英美法系的国家中,难免遇到投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英美法系的公司与我国的大陆法系公司有诸多区别,不仅仅在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日益增多。在投资英美法系的国家中,难免遇到投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英美法系的公司与我国的大陆法系公司有诸多区别,不仅仅在形式上,还表现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上。

      本文将根据过去代理的案件和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结合美国纽约州公司的相关法律,简要阐述投资美国常见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强制性条款和公司章程主要风险提示,希望对投资美国或类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读者有所帮助。

      美国各州大多没有像我国一样要求公司有注册资本,大部分的州,如纽约州是不存在“公司注册资本”这个概念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要求注册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多少面值(par value),但这仅仅只是发行股份时的面值,与注册资本无关。

      不少客户在州务卿(可以理解为国内的工商登记机构)调取或目标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或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就认为得到了公司章程,其实并非如此。虽然中文直译上述文件可能翻译成“公司章程”,但由于公司注册制度上的差异,上述两个文件并非真正的公司章程。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和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中文直译为“公司章程”,但上述文件仅仅是成立公司时按照当地州法,在州务卿登记的申请文件,其内容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秘书联系人等基本信息。而多数的州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章程是不需要向政府登记和注册的。因此,要了解美国部分州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应向目标公司的内部人员索要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为“Operating Agreement”,股份有限公司为“By law”)。

      通过中国的工商登记机构,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的名称等。而通过美国大多数州的州务卿,只能查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公司联系人(公司秘书)、公司变更(如合并、名称变更、地址更改和公司秘书更改)等简单的信息,不能查询到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和营业范围等信息。若要查询公司的上述信息,需要向目标公司索取。为防止造假,通常会索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报税文件来证明公司的股东。报税的文件也有可能造假,但注册会计师做的呈报税务局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比较真实。

      中国国内习惯性地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称为“股东”;但在英美法系中的称呼,却根据公司的种类而不一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所有权人成为“成员”(Member),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成为“股东”(Shareholder 或 stockholder)。其中的原理比较简单,英美法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的,所有权人占的百分比并非发行了资本意义上的股份,因此命名为成员;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INC或Corporation)为资合的公司,发行的是股份(share),因此其所有权人为股东。

      我国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负责公司签名的代表一般为公司经理或者董事。纽约州英文中的“legal representative”虽然直译为法人代表,但实际的职责是公司的联系人,类似于公司秘书的作用。

      中国公司签订合同生效的要件是盖章,而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公司授权人签名。即使美国公司有印章,但公司印章是象征性的。只有公司授权的代表(通常是公司董事或管理层)签名的文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于大陆法系公司法,英美法系公司法比较灵活,但也有法定的强制性条款,以下以纽约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为例,对LLC的法定强制性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必须至少拥有一名成员[参阅LLCL § 203(c)]。在提交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注册登记证后的60天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参阅LCL§203(d)],LLC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缩写“ LLC”或“ L.L.C.”的字样[参阅 LLCL§204(a)]。

      1.纽约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也可发行不同类型(class)的股份或份额,但在同一类型中的成员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参阅LLCL§402(e)]。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超过其资产,则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其成员分红[参阅LLCL§508(a)]。知道其分红违反了LLCL§508(a)的成员,应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金额承担责任[参阅 LLCL§508(b)]。

      3.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留记录,成员可以查阅并复制这些记录[参阅LLCL§1102]。

      1.英美法系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管理人(manager)有善意履行职责或者忠实义务,且该职责是在同等职位中遇到类似的情形做出的合理判断,管理人(manager)可以依赖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意见等[参阅LLCL§409(b)]。实践中,管理人做商业判断时,应尽可能依赖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以减少违反忠实义务或善意决策等潜在的诉讼风险。

      2.管理人若有可能从事关联交易,应该充分披露,披露后经过大多数非利害关系成员的同意是合法的[参阅LLCL§411]。

      3.管理人或成员做出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业务无关的行为不能约束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特定事项的授权除外[参阅LLC§412(c)]。因此,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做交易时,需要知道该公司的常规业务,否则根据相关公司法律,所签订的协议可能不能约束该公司。

      4.行为人明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违反公司授权限制或无公司授权所签订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不受其约束[参阅LLCL§412(d)]。因此,与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做交易时,若行为人明知该公司成员、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有授权限制或无授权的,即使以公司名义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也不能约束公司。实践中,通常在协议中加入授权条款,让公司承认其有授权行为。

      5.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或成员有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包括管理人不做利益输送、窃取公司商业机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还要求管理人尽勤勉义务,在类似职务或同等行业的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做商业判断(BJR),否则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人如成员,可以对管理人提出诉讼。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多州法律允许成员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免除管理人责任的条款,但对于管理人出于恶意或故意的损坏利益的行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免责[参阅LLCL§417(a)]。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必须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参阅LLCL§704]。

      2.合并协议必须至少在表决之日前20天提交给有权对其进行表决的成员,并且至少经大多数有权表决的成员批准。[参阅LLCL§§1002(c)]

      3.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投否决票的成员可在表决合并事项的会议中提交否决通知,此后每个否决的成员有权在合并交割日的前一日以市场公允价格退出公司。[参阅LLCL§§1002(e)和1005]

      4.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协议经批准后,应签署合并证明书并送交国务院。[参阅LLCL§1003]。

      从上文可以看出,纽约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强制性的条款并不多,尽管还有普通法或案例法约束,但普通法大多是关于股东或管理层是否做出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宜。总体来说,美国的公司治理有较强的灵活性,但这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也存在风险。

      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种类(Class)的股份,如A、B、C股等。不同种类的股份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和权利。就份额价值而言,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了解到目标公司总共发行各种类型的份额或股份及每种份额或股份的价值。就权益而言,投资者应了解每种份额或股份的权益,是否有投票权以及优先分红或清算,是否有转让或退出的障碍等。

      (二)董事会或管理人的权利是灵活约定的,投资者应清楚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美国多数州的公司法对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是可以约定的,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重大事项由成员或股东决策,有时董事会或管理人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破产清算、处置重大资产、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投资者更应充分了解公司章程的权限,尤其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发行不同类型股份、更改不同类型股份权利、发行债券、权证、股权激励计划、期权和补偿计划、解除重大抵押或豁免重大诉讼或债务等国内公司不常见的事项。

      与国内公司法规定不同,美国许多州允许公司长期不分红。投资者若作为小股东,则需注意目标公司的分红是否根据管理人或董事会的决定分红。大多数公司为了方便管理,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会或管理人决定是否分红和使用公司利润的权利,导致部分小股东长期不能分红,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难以转让,使得投资久久得不到回报。

      投资者应了解公司退出的方式,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破产清算,都应了解相应的权益。在股权转让方面,投资者应了解:公司章程是否有股权转让限制或者优先权;在并购时,是否有拖售权或随售权;在特定条件下,公司或股东能否回购股份以及回购股份的条件。在破产清算重组时,需要了解所购买的类型的股份或份额的偿还顺序,以及相关债务处理得方法和程序。

      英美法系公司与我国的公司有较大差别,这种差别是源于不同的法系和文化制度。投资者对英美法系的公司进行投资或与上述公司进行商业交往时,应咨询专业机构,了解目标公司与国内公司不同的法律结构,取得有效的公司内部文件。在审查和协商公司章程时,应充分了解所投资标的份额或股份及相关权益,审查董事或管理人的权利,了解投资者的权益;并根据公司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好项目退出筹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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