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大学生小丁秒杀到了心仪已久的限量款运动鞋,一连几天都是美滋滋的。这天中午,小丁刚吃过午饭,就接到了快递员的电话:“喂?请问是丁XX嘛,很抱歉,你的单号为xxxxxxx的快递在路上丢失了。”小丁见对方准确地报出了自己的快递单号和地址姓名,一下子就相信了:“啊?那该怎么办呢?”那位快递员继续说:“我们现在给您进行理赔,您按照我说的操作就好。”
于是,小丁在快递员的指挥下,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和支付宝号,快递员给小丁发了一个支付宝代付码,让小丁点进去付款,还让小丁放心,说这个是理赔保证金,等理赔结束就会退回给小丁,小丁依言照做。
很快,小丁就收到了800元的理赔金额。就在小丁以为一切正常时,当天午饭期间,他就发现银行卡里做兼职攒下的一万多块全没了,再联系对方时发现已经被拉黑了,小丁一下子懵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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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收取快递后,及时清理快递单上关于个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等个人信息内容,避免泄露后被不法分子利用。
发生快递丢失延误时,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短信等信息,如果不慎陷入不明链接的网络诈骗,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拨打反诈骗专线);其次,消费者要及时保留证据,在资金已经被支付转移的情况下,尽快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