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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董“局中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1-19 03:40 文字:【 】【 】【
    摘要:当有一天,你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得知自己是有钱人时,会不会被这惊喜和意外砸昏了头?但却有人相信这是真的,并因此付出了代价。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虚假古董交易诈骗

      当有一天,你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得知自己是“有钱人”时,会不会被这惊喜和意外砸昏了头?但却有人相信这是真的,并因此付出了代价。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虚假古董交易诈骗案,21人犯罪集团共骗取被害人185人,共计人民币7878753元。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20年六七月份,王女士正在家中打盹,突然接到一个自称吴某某的女子给其打电话,问王女士手上是不是有收藏的人民币,并表示他们公司可以拍卖收藏品。王女士平日喜欢收藏,家里藏有一些画作和钱币之类的藏品。经吴某某一说,现在这些藏品都升值了,王女士不免心动。

      聊了几次后,王女士被邀约到名为“盛世某某”公司。很快,一名自称杨某的男子接待了王女士。经过品鉴,杨某脸上现出惊讶表情,并表示王女士收藏的画作在市面上至少价值两百多万;于是当着王女士的面给拍卖公司打了电话,询问对方是不是可以卖出去,电话那头当即回答可以高价卖出去。王女士听到后,心生欢喜。

      与此同时,杨某要求跟王女士尽快签订拍卖的合同。这时,杨某跟王女士提出拍卖需要先交推广费、宣传费、占地费等2万元。王女士暗自揣度,2万元比起200万元,还是划算的。于是,王女士现场与杨某签约,并缴纳了2万元费用。

      过了数日,王女士没有等来画作卖出去的消息,却等来了杨某催缴费用的电话。杨某称,王女士交的钱不够,推广不开,市面上了解画作的人少,还需要继续交钱。时间转眼到了8月份,王女士被杨某忽悠还参加了一个拍卖会。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拍卖会的客户只有她自己,工作人员也只有杨某和门口登记人员。王女士这才恍然大悟,自己上当受骗了。此后,王女士几次三番找杨某退钱,可是退回来的也是寥寥无几。

      骨干被告人邵某供述,他们对外谎称公司具有鉴定资质的专家,但实际上并没有人具有藏品鉴定资质。此外,公司对客户业务上的许诺和服务都是不存在的,都是为了骗取客户的钱财。

      该犯罪团伙先是将客户信息分配给各业务员,然后由业务员电话进行联系,如果客户有需求就进一步沟通。当客户来到公司后,他们以鉴定师的身份对客户带来的藏品进行估价,但是这个估价没有任何依据,他们一般都会按照客户的心理预期,以及其在“某某艺术网”上的相关藏品价格给客户报价,让客户对自己的藏品具有信心。

      如果是线上的话,通过业务员的微信语音或视频给客户的藏品做介绍和估价,有时会给客户出一个藏品分析表。同时业务员会通过话术让客户相信公司有能力给他的藏品做好宣传,能够卖出一个好价钱,从而诱导客户交纳推广费。

      客户支付后,公司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藏品照片配上简介做成视频发到较为有名的平台上,然后告诉客户为其进行推广了,客户在这平台上肯定能搜到,但是实际上根本达不到推广的目的,因为这些消息一般只会被主动搜索发现,不会被动推广。然后公司还会为客户赠送一个“网展”,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登载相关的藏品资料,同样也只有搜索才可以看到,起不到推广的目的,也不可能有买家看到。

      接下来,业务员进一步以提高成交概率和成交价格的借口诱导客户继续交钱,公司内部称这笔费用为“拉单”。部分线下客户业务员会推荐他们办理公司的会员,价格也不固定,成为会员后就可以享受不限期的所谓“推广服务”了。再之后由其他人以法人的身份跟客户谈,骗客户称有买家想购买藏品,要办理“成交确认书”,需要客户交纳藏品估价10%的前期费用。按照所谓的协议规定,为了让客户相信还会给客户藏品5%的预付款,谎称是买家给的预付定金,再之后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跟客户说交易失败。就这样被害人遭遇连环骗,让其“心甘情愿”地把钱拿出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柴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天津市河东区、滨海新区先后成立五家公司,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实施诈骗行为,通过互联网获取有收藏买卖需求的被害人信息、雇佣多名被告人采取拨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利用公司提供各种“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大部分被害人骗至上述公司,并以虚构召开收藏品拍卖会、为收藏品爱好者提供交易平台、承诺将被害人的藏品高价出售等理由,向被害人收取收藏品展位费等虚假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同时,部分被告人通过相互配合,欺骗被害人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被告人事先准备的“藏品”,以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聚集在一起,形成固定的管理模式,使用统一的诈骗手段,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柴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邵某、孙某某、商某某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人员的犯罪集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家庭情况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津南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案件宣判后,全案被告人无一人上诉。

      诈骗犯罪逐步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由线下向线上发展,诈骗类犯罪也呈现出犯罪场景网络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受害对象涉众化等特征。广大群众不轻信推销,及时寻求亲属、社区的帮助,通过合理渠道了解真实信息,遇到诈骗不要慌,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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